河北工业大学
学生健康平安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减轻因患病或意外伤害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特对学生健康平安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其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本基金,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的权利。
第二条 适用期限 自学生到校之日起至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退出本基金之日止(休学期间除外)。
第三条 实施办法
学生在适用期限内,因病或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他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需征得校医师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才能在外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学生出院后再就诊的也需先征得校医院医师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才能在外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
(二)若患急诊,应在第二天尽快到校医院补办手续,开据医师的转诊证明。
(三)在校外就诊的,需提供校卫生院医师开具的转诊证明或社会实践、实习带队教师的书面证明。
(四)寒暑假期间因病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补贴。如确属重大病症或意外伤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补贴;如确需在寒暑假期间继续看病的,须先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否则不予补贴。
(五)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出院后半月内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本科生院每月审批一次;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的,本科生院每月审批一次。
(六)学生或与其有关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身故的申请
由亲属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以下材料向学校申请给付补助:
1.《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附件);
2.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医疗费用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并凭以下材料申请给付补助:
1.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收据(原件)。已通过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则需提供加盖报销机构公章的分割单;
2.医疗费用明细;
3.转诊证明(非校医院就诊);
4.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字确认;
(二)到校医院负责人处核实、签字、盖章;
(三)辅导员将申请材料交至本科生院进行审核;
(四)本科生院审核材料,核定补贴发放金额;
(五)将补贴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补贴额度
(一)学生在适用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进行治疗的,可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补贴部分医疗费用。
1.1000元以下部分 不予补贴
2.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50%
3.4000元以上至7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60%
4.7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75%
5.10000元以上部分 补贴85%
学生在校期间最高补助15000元。因意外身故的学生补助3000元。
(二)学生在适用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可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补贴部分医疗费用。
1.1000元以下部分 不予补贴
2.1000元以上部分 补贴30%
第七条 除外责任
(一)未经学校医师同意,以及在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和私人诊所等单位医疗的费用;
(二)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特殊护理、自费药等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违法行为及自杀、自残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因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并发症或入学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六)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七)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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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
学生健康平安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减轻因患病或意外伤害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特对学生健康平安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其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本基金,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的权利。
第二条 适用期限 自学生到校之日起至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退出本基金之日止(休学期间除外)。
第三条 实施办法
学生在适用期限内,因病或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他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需征得校医师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才能在外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学生出院后再就诊的也需先征得校医院医师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才能在外就诊,否则医药费自理。
(二)若患急诊,应在第二天尽快到校医院补办手续,开据医师的转诊证明。
(三)在校外就诊的,需提供校卫生院医师开具的转诊证明或社会实践、实习带队教师的书面证明。
(四)寒暑假期间因病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补贴。如确属重大病症或意外伤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补贴;如确需在寒暑假期间继续看病的,须先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否则不予补贴。
(五)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出院后半月内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本科生院每月审批一次;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的,本科生院每月审批一次。
(六)学生或与其有关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其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身故的申请
由亲属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以下材料向学校申请给付补助:
1.《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附件);
2.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医疗费用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并凭以下材料申请给付补助:
1.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收据(原件)。已通过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则需提供加盖报销机构公章的分割单;
2.医疗费用明细;
3.转诊证明(非校医院就诊);
4.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健康平安基金申请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字确认;
(二)到校医院负责人处核实、签字、盖章;
(三)辅导员将申请材料交至本科生院进行审核;
(四)本科生院审核材料,核定补贴发放金额;
(五)将补贴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补贴额度
(一)学生在适用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进行治疗的,可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补贴部分医疗费用。
1.1000元以下部分 不予补贴
2.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50%
3.4000元以上至7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60%
4.7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 补贴75%
5.10000元以上部分 补贴85%
学生在校期间最高补助15000元。因意外身故的学生补助3000元。
(二)学生在适用期内,因病或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可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补贴部分医疗费用。
1.1000元以下部分 不予补贴
2.1000元以上部分 补贴30%
第七条 除外责任
(一)未经学校医师同意,以及在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和私人诊所等单位医疗的费用;
(二)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特殊护理、自费药等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违法行为及自杀、自残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因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并发症或入学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六)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七)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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