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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大〔2018〕172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18172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18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18年5月28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201714号)和《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便函2017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用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制、审核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经费来源和条件要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财政和河北省财政。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学校标准将依此进行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国家助学金实行暂停或终止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者;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第四章 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本单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金额以及暂停和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金额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超过录取时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制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18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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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18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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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201714号)和《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便函2017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用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制、审核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经费来源和条件要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财政和河北省财政。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学校标准将依此进行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国家助学金实行暂停或终止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者;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第四章 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本单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和金额以及暂停和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金额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超过录取时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制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18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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