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20〕180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5〕23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向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管理机构,各学院、廊坊分校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2.配合当地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
3.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后划拨给借款学生的各项工作。
4.负责借款学生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
1.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
2.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
3.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将已缴纳过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贷款退至学生个人账户。
(三)本科生院(党委本科生工作部、武装部合署办公)、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负责处理与借款学生学籍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各学院、廊坊分校
1.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符合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其要求完成后续申请程序。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银行审核批准后,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按照贷款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须申请一次,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学校账户,贷款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冲抵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学生的贷款金额,学生贷款原则上为学费和住宿费,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展期延长财政贴息时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与展期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终止发放或回收应以与经办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展期,须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违约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则为违约。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学生,经办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贷款学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修订,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5〕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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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5〕23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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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向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管理机构,各学院、廊坊分校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2.配合当地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
3.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后划拨给借款学生的各项工作。
4.负责借款学生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
1.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
2.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
3.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将已缴纳过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贷款退至学生个人账户。
(三)本科生院(党委本科生工作部、武装部合署办公)、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负责处理与借款学生学籍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各学院、廊坊分校
1.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符合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其要求完成后续申请程序。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银行审核批准后,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按照贷款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须申请一次,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学校账户,贷款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冲抵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学生的贷款金额,学生贷款原则上为学费和住宿费,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展期延长财政贴息时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与展期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终止发放或回收应以与经办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展期,须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违约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则为违约。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学生,经办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贷款学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修订,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5〕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