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18〕173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工大〔2017〕4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4〕2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基本修业年限为录取时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如需修改评审细则,原则上应在每年初进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学生公布,并注明如上级部门政策进行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国家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条件和要求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在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校纪校规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
2.研究生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6.参评学年已毕业者;
7.超出录取时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因学校政策,非个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申请参评,但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科研成果包含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科研成果认定细则。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国家奖学金,并由共同第一作者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给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数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在上述基础上,学校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对违反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研究生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工作部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工大〔2017〕4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18〕173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工大〔2017〕4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4〕2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基本修业年限为录取时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如需修改评审细则,原则上应在每年初进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学生公布,并注明如上级部门政策进行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国家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条件和要求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在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校纪校规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
2.研究生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6.参评学年已毕业者;
7.超出录取时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因学校政策,非个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申请参评,但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科研成果包含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科研成果认定细则。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国家奖学金,并由共同第一作者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给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数所占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在上述基础上,学校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对违反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研究生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工作部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工大〔2017〕4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