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冀教财〔2019〕52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次数:

冀教财〔2019〕52号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

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报教育厅。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5%。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提前下达部分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及有关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批复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部分,地方负担的4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5%。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安排国家助学金预算按照负担比例进行分配,并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和下达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由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助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资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其中,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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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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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贷〔2007〕9号)同时废止。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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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教财〔2019〕52号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

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报教育厅。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为主的院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5%。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提前下达部分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及有关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批复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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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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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部分,地方负担的4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各高校可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省内重点院校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民族院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增加,比例各为5%。

第七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并会同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下年度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安排国家助学金预算按照负担比例进行分配,并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和下达相关市县,资金列入下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由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助学金预算。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每年9月30日前,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将上一年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资助学生名单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其中,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报其依托高校或审批机关的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教财〔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贷〔2007〕9号)同时废止。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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