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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大〔2020〕179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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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20179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北工大〔2017〕2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20824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廊坊分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四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范围,并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校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九条 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河北工业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三)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不得向各年级(或班级、专业)平均分配认定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在学院内合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廊坊分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学校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廊坊分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评议、审核和公示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院校两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接到问题反映后,要认真调查,及时回应。如师生对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核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北工大〔2017〕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

通讯

地址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特殊

群体

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是

特困供养学生:是;孤残学生:是;烈士子女:是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其他情况: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字














注: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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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北工大〔2017〕2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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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廊坊分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四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范围,并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校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九条 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五章 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河北工业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三)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不得向各年级(或班级、专业)平均分配认定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在学院内合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廊坊分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学校将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廊坊分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评议、审核和公示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院校两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接到问题反映后,要认真调查,及时回应。如师生对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廊坊分校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本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核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北工大〔2017〕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

通讯

地址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特殊

群体

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是

特困供养学生:是;孤残学生:是;烈士子女:是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其他情况: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字














注: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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