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20〕185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作用,帮助学生度过经济难关,结合学校实际,对《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校政字[2015]230号)中的《河北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作用,帮助学生度过经济难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应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前提,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和汇总;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工作;财务处负责补助的发放。
第五条 学生因家庭遭遇变故、突发事件、重大困难等原因,难以维持在校正常生活费用支出,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填写申请理由及金额。学院确定拟通过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学院视情况处理,公示无异议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审核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提交财务处发放补助,以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每月申请一次,原则上不超过每人500元/月。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学生按需申请,也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资助工作需要,在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专项资助活动。
第九条 如临时困难补助不能保障学生正常的在校学生和生活,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来获取其他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弄虚作假取得补助,或将补助用于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消费。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资助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校政字[2015]230号)中的《河北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20〕185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作用,帮助学生度过经济难关,结合学校实际,对《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校政字[2015]230号)中的《河北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作用,帮助学生度过经济难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应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前提,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和汇总;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工作;财务处负责补助的发放。
第五条 学生因家庭遭遇变故、突发事件、重大困难等原因,难以维持在校正常生活费用支出,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填写申请理由及金额。学院确定拟通过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各学院视情况处理,公示无异议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审核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提交财务处发放补助,以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每月申请一次,原则上不超过每人500元/月。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学生按需申请,也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资助工作需要,在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专项资助活动。
第九条 如临时困难补助不能保障学生正常的在校学生和生活,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来获取其他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弄虚作假取得补助,或将补助用于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消费。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资助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校政字[2015]230号)中的《河北工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